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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算收入吗
低保算收入吗
提示:

低保算收入吗

法律分析:低保金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下面收入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在校学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 (6)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7)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 (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9)经当地政府确认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拿工资的可以有低保吗
提示:

拿工资的可以有低保吗

有工作的人如果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例如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不能申请低保。[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台、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摘要】
拿工资的可以有低保吗【提问】
有工作的人如果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例如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不能申请低保。[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台、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回答】
我还是有些不太明白,回答能否再详细些?【提问】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以的【回答】

企业用低保人员违法吗
提示:

企业用低保人员违法吗

招用低保人员合法。
不签合同,不交社保违法,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2333。
★ 关于五险一金的论述:
1,关于五险一金,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生育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需要承担13%,劳动者需要承担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员工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个人承担1%;
3,对于单位拖缴五险一金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五险一金,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提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国家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或限制性(体现为不得、不因、不能、应当)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系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的实际条例、司法解释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定中。主要有以下禁止性规定(相关限制性规定不列入): 一、《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些岗位招工禁止招用女工)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限制性规定。(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诸多的限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3条、26条、27条、28条、29条、30条、31条、35条、37条、40条、41条。 四、《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此条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