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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上签订的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
近代史上签订的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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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上签订的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

近代史上签订的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就是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英: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辛丑条约造成的文化影响 《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除被迫进一步敞开国门外,还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加以刻意保护,民国也延续了这一点,由此,中国年均接待的入境旅游者快速增长。 这一现象是殖民意志的体现,但对催生中国近代旅游业,带动来华贸易与投资活动,加速“西学东渐”的进程以及推动国际汉学的发展等等,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作为《辛丑条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美国退还庚款”及办学事件,尽管作为屈辱的庚子赔款的衍生物、而在传统上被视为美国对华“文化侵略”的手段,但其对中美两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中国近代文教事业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乃至青年留学去向产生的影响,也得到了学界的关注。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辛丑条约

1895年中日双方签订了哪个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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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中日双方签订了哪个条约?

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为中国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另约》三款,《议订专条》三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两款。《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主要内容】  『中文条约中称中国 、日文条约称清国』
  ●中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中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
  ●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中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中国开放广州、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彼此的最惠国待遇;
  《马关条约》签字时的情景●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中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增辟通商口岸

1871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什么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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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什么条约?

1871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中日修好条约》,为后期日本侵略朝鲜奠定了大国地位基础。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谋求对华建交,此举得到清朝大臣李鸿章的呼应。在谈判之际,日本企图在中国攫取西方列强所有的特权,但谈判的主动权一直掌握在中方手中,李鸿章等为了将对日关系和对西方关系区别开来,故意将“条约”之名改成“条规”。 并反对将日本“天皇”称号写进文本中、拒绝日本提出的“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内地通商权,最终迫使日方屈服,贯彻了中方的主张。《中日修好条规》还规定中日两国互不侵犯,共同享有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因此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平等条约。 中国评价 王芸生:此约内容虽尚公平,然多援西约之例,领事裁判权、关税协定诸大端,应有尽有。惟无“一体均沾”之条,且均本相互原则,是进步耳。 王玺:溯自道光以降,中国与西方各国所订约章,均为城下之盟。除割地、赔款外,复受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片面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贸易权等不平等条款之压迫,不可终日。而中日条约之内容,不止尽除其弊,且以当世国际公法之原则,两国均立于独立自主之地位,和平友好,通商互惠。 是该约不仅为中国空前未有之平等条约,即对日本而言,亦为其平等条约之嚆矢。然墨沈未干,言犹在耳,日本政府竟违约背信,进军台湾,吞并琉球,侵略朝鲜。岂李鸿章始料所未及,实乃时势所趋,似非其订约之过也。